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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22     选择阅读字号:[ ]

无锡市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免费乘坐
市内公交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0]59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实现残疾人和拥军优抚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象范围
凡户籍在无锡市市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有关部门甄别符合乘车条件的残疾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参照高龄老人乘车方法均可申请办理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二、乘车凭证种类、方式
1、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一律使用市民卡标准卡并开通免费乘车功能;无市民卡标准卡的残疾人需按规定办理市民卡标准卡后开通免费乘车功能。原盲人免费乘车卡统一并入市民卡标准卡。
2、市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参照残疾人使用市民卡标准卡并自愿开通免费乘车功能,但可同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江阴、宜兴和其他外地残疾军人免费乘车按原办法执行。
三、费用支付项目和结算方法
1、办理市民卡标准卡的工本费以社保网点公布价格为准。工本费由残疾人、残疾军人自理。
2、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免费乘车时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其费用根据市残联和市民政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确认后纳入高龄老人的“团保”内统一结算,具体由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未办理市民卡标准卡的残疾军人不享受人身意外伤害险。
3、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免费乘车产生的费用
﹙1﹚原盲人和残疾军人享受的乘车补贴费按原渠道解决,新增残疾人乘车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支付,统一由市公交运营企业与市残联凭刷卡记录每季按实结算。资金由市区两级分担,其中滨湖、崇安、南长、北塘、新区五城区按照5:5比例分担,锡山区、惠山区100%由区承担。
(2)办理免费乘车的残疾人满70周岁后,其乘车所产生费用统一纳入高龄老人的乘车费用内,按原方法结算。
4、为方便残疾人和残疾军人乘车,政府将逐步对公交车辆、站台等无障碍设施加大投入。
四、乘车凭证办理程序
(一)集中办理
1、需办理在市民卡标准卡上(无此卡者可到地区社保服务网点按相关规定申领)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须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市民卡标准卡(下简称两证一卡),由个人自行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残联、民政申请登记,街道(镇)残联、民政核实汇总后上报区残联和区民政。
2、区残联和区民政对申请人情况审核后,通知残疾人或残疾军人携“两证一卡”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申请办理,无锡市民卡有限公司给予技术支持。
(二)常规办理
每年新增残疾人和残疾军人需办理的,按上述办理程序申请后,由残疾人或残疾军人携带上述相关材料自行到市残联或市民政局办理。
五、乘车凭证使用规定
1、凡在市民卡标准卡上开通的免费乘车功能卡和残疾军人证,仅供残疾人和残疾军人本人使用,一人一卡(证),专人专用,严禁伪造、涂改、转借或冒用。一经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由公交企业向残联或民政通报后,残联或民政向违规者提出警告并责成违规者递交保证书;如再次违规,则参照《无锡市公共交通无人售票车乘车规则》作相应处理。
2、如持有优惠卡(学生卡、老龄卡)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不能重复享受免费乘车待遇,可将原卡注销后,按照规定向地区残联或民政申请在市民卡标准卡上开通免费乘车功能。
3、残疾人和残疾军人乘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需监护人陪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需护理人员陪同;坐轮椅者在乘坐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公交车时,需有护理人员陪同。监护和护理人员在陪同乘车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4、未携带免费乘车功能卡(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乘坐公共汽车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付费。
5、乘车卡(证)应妥善保管,防止弯折、刻划、浸水、烘烤、硬物冲击和置于强电磁场,以免损坏卡(证)片。
6、持卡(证)乘车时,应主动配合司乘人员和稽查人员的查验。
7、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在使用免费乘车功能卡(证)过程中,应遵守《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公共交通无人售票车乘车规则》。
六、“乘车凭证”挂失、补办、注销
开通免费乘车功能的市民卡标准卡因故遗失、损坏,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应及时到无锡市民卡综合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按原办理程序申请开通免费乘车功能;注销乘车卡按市民卡有关规定办理。残疾军人证因故遗失、损坏,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七、江阴市、宜兴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八、本办法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