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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4-02-19     选择阅读字号:[ ]

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我市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构代为征缴,具体征缴时间由各地地税机构确定。

《无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6〕262号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业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构代为征缴。个体工商户不在此范围之内。

3、用人单位何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年审?

各用人单位以每年公告为准,到所属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无锡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也可在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网址为http://www.wxcl.org/)下载。填写后,持《无锡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到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

4、用人单位怎样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各用人单位持《无锡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到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持以下材料:

(1)《残疾职工花名册》;

(2) 在职残疾职工的《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4)征缴期内残疾职工或残疾军人职工的社保对账单原、复印件;

(5)征缴期内单位6月、12月工资发放表原件。

5、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1)应持有本市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

(3)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实行同工同酬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6)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6、我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及如何计算的?

在当前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精神。市残联专门向省残联和市政府作了请示,现经请示省残联、市政府同意,我市征缴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按2008年无锡市职工平均工资37987元的85%即32289元征收(此标准从2008年起延续至今)。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2289元)×(本单位上年末从业职工总数×1.5%-残疾职工数)

安排1名视力或肢体一级残疾人或残疾大学毕业生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一名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就业按安排1.5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例如:一名肢体一级残疾的大学毕业生,计算残疾人就业比例只能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或累计计算)。

例如:某单位上年末从业职工总数275人,已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其中新安排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1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三、四级智力残疾1人(按安排1.5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共按安排3.5名残疾人计算。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32289元×(275×1.5%-3.5)

=32289元×0.625=20180.63元

7、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列支渠道是什么?

企业在征收的所得税前列支。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样征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机构代为征缴。

9、非独立核算单位如何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非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仅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原则上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统一申报,其下级单位应出具上级单位的证明和上级单位审核地残联出具的证明(证明上级单位已经进行审核,并且职工人数包括下级单位的职工)。没有人事权的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此办法申报。

10、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如何处理?

对逾期不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残疾职工审核认定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地税机关根据单位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计征保障金。对逾期不申报相关资料并且已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入库的保障金,单位办理补申报手续后确需返回的,须在20日内向核定其保障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返回申请”。经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初审、市残联复审后,报无锡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批后于每年8月、11月分两次集中返回。对超过20日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11、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怎么办?

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审核;对重新审核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由市财政、市地税、市残联共同进行最终审议。

12、如何查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wxcl.org/)查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可以到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分局免费领取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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