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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7年1月5日无锡市惠山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次会议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30人;选举惠山区人民政府区长1人,副区长6人;选举惠山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和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出的检察长须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8人。
  三、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惠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候选人和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
  四、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3人,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
  五、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候选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大会主席团或者政党、团体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各项候选人时,应填写《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名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提名方为有效。具体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联合提名的代表如果要求撤回提名,须填写《撤回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被提名时,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各项候选人名单和情况介绍材料,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六、如果提名的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候选人,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大会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如果提名的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大会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参加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预选。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设监票、计票人员各1名,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产生。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各代表团预选情况,由预选主持人和监计票人员签名,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七、大会选举工作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大会设选举工作人员16名,其中总监票1名,总计票1名。选举工作人员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提请大会通过。
  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大会主席团可以指定部分大会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有关选举的事务工作。
  八、大会选举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会议始得进行。缺席代表不能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九、本次大会的选举印制8种选票,分别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票。
  选举时,一次发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时,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时,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如果另选他人,则在候选人下面的长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另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不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为无效。
  填写选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
  十、选举会场设三个投票箱。投票时,先选举工作人员投票,随后主席台上的代表投票,再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监票员当众打开票箱,计票员清点选票,监票员核对签名,由总监票员将清点情况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一、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而又超过应选人数,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在第一次投票获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和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经本次区人代会决定,可以在本次大会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区人代会上进行。
  十三、计票完毕后,由总监票员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经大会主席团审核确认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十五、本选举办法经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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