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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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更好地发挥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
(一)初步审查区级总预算草案;
(二)监督区级总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
(五)监督区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
(六)撤销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前期工作和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财经工委开展调查研究,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提出问题,征询人大代表意见,并可以聘请专家和相关人员协助做好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查规范性文件、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罢免案、撤职等方式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决算等有关问题时,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七条  实行预算审查监督公开,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及其落实情况,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对计划列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点项目进行视察或调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区本级预算草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当包括:
(一)预算编制依据、原则、方法及有关说明;
(二)国家规定的应当编制的各项收支内容;
(三)全口径财政预算收支表,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区本级各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五)区专项经费明细表及绩效目标;
(六)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预算草案发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相关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五日前,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和财经工委关于预算草案的预审报告。预审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回应。
主任会议可以选择区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审查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意见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七日内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预算草案初审意见及区人民政府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原则组织预算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本级预算草案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预算法》规定安排支出;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执行中期、末期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区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听取意见。区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二)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情况; 
(三)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五)接受上级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年度上一阶段区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财经工委关于区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并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作出回应。
财经工委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区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区级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区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区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在每年九到十一月期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步审查。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财经工委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并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回应。
财经工委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向区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区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说明的同时,听取财经工委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先表决修改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再表决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决算草案批准前,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选择部分部门预算、项目资金,要求区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决算材料应当与预算材料相对应。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
(四)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情况;
(五)重点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六)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七)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九)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财经工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并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回应。
财经工委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决算审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备案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有关预算的规定、决定和命令;
(二)国家、省、市有关财税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
(三)区对镇、街道的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或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四)全区预算执行月报、季报、年报;
(五)区财政部门批复各部门预算情况、政府专项资金的预算明细及管理办法;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责成有关机关或部门予以纠正或检讨;
(二)建议有关机关或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罢免或撤销职务;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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