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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草   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次会议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惠山区人民政府区长1人;选举惠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补选惠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2人。

三、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惠山区人民政府区长、惠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由本次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各项候选人时,应填写《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名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提名方为有效。具体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联合提名的代表如果要求撤回提名,须填写《撤回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被提名时,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

五、惠山区人民政府区长、惠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1人,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惠山区人民政府区长、惠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均只有1人,提名的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只有2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六、提名的惠山区人民政府区长、惠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直接进行大会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各项候选人名单和情况介绍材料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应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七、大会选举工作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大会设选举工作人员12名,其中总监票1名,总计票1名。选举工作人员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提请大会通过。

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大会主席团可以指定部分大会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有关选举的事务工作。

八、大会选举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出席会议始得进行。缺席代表不能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九、本次大会的选举印制3种选票,分别为:惠山区人民政府区长、惠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票。

选举时,一次发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时,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时,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如果另选他人,则在候选人下面的长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另选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如果另选人不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为无效。

代表如果不能填写选票,可以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代表代写。

填写选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

十、选举会场设三个投票箱。投票时,先选举工作人员投票,随后主席台上的代表投票,再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监票员当众打开票箱,计票员清点选票,监票员核对签名,由总监票员将清点情况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一、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十三、计票完毕后,由总监票员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经大会主席团审核确认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十五、本选举办法经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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