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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2013年3月26日无锡市惠山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5日无锡市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职权,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议题初步意见: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初步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议题初步意见前,应当同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职能部门沟通协商,交换意见。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着眼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各个方面,经与提出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初步意见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充分协商、科学论证、综合平衡后,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区委同意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可以对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作个别调整。年度计划作个别调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

  第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确定各个专项审议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审议时间、负责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安排等。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也可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了解有关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视察或调查研究的书面方案,拟定视察或调查研究提纲,明确指导思想、对象、方法、重点、难点、范围,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开展视察或调查研究。

  视察或调查研究结束后,撰写视察或调研报告。报告要侧重于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侧重于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人大代表根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上报调研材料。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的现状,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的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反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根据初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有关参考材料一并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区长或者副区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六条  满意度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三)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

  (四)报告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所报告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及社会效果;

  (六)对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交予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及处理情况;

  (七)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八)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十九条 满意度测评可采用电子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测评时,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或填写符号不正确的不予计票。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二十条 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票达到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人数60%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达到50%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50%的,为测评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归纳、整理,形成初稿,经主任会议审定,形成正式的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时限。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和满意度测评结果送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审议意见和满意度测评结果送交后,应当了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对重作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议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审议意见办理结果和决议执行情况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和反馈时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果和作出的决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28日无锡市惠山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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