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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暂行办法

  (2014年6月26日无锡市惠山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5日无锡市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询问,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针对议案和报告涉及工作内容对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询问。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的询问。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条   询问和专题询问遵循依法有序、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询问

  第五条   询问的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六条   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上述机关、部门为受询问机关,受询问机关的负责人为受询问人。

  第七条   询问可以由一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八条   询问内容可以是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也可以是与议案和报告相关的问题。

  第九条   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三章  专题询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实行一事一询。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由一名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具体承办的工作机构制定,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于专题询问举行的二十天前送受询问机关。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事项、询问目的、主要内容、受询机关、方法步骤、参加人员、调研方案、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参加专题询问的人员名单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举行的七天前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天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转交受询问机关。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小组召集人主持,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区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受询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若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

  第四章  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询问和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区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上提出询问、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

  区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上提出询问、回答询问,可以随问随答。

  第十九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答复。

  第二十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受询问机关可以不予回答或者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询问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询问情况和审议情况,整理形成书面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交受询问机关研究办理。

  专题询问后,区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询问情况和询问前调查研究情况,整理形成书面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交由受询问机关研究办理。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相关询问工作做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负责对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等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受询问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认真研究处理,并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受询问机关应当在专题询问后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受询问机关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不满意的,受询问机关应在半年内再次作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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