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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办法

  (2014年12月4日无锡市惠山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5日无锡市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工作评议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区人大代表各小组、各镇人大主席团和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配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一般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三)依照职能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四)勤政廉政、机关作风效能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确定。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评议专项工作的,在每年年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拟定专项工作评议年度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调整专项工作评议项目和被评议机关。

  第三章    评议准备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工作调查组,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和惠山区的省、市人大代表参加。评议调查组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评议会议两个月前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开展自查,做好专项工作报告起草等相关准备。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动员会,进行工作部署,并对调查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应在动员会后十五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送交专项工作报告稿,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送至区人大各代表小组和调查组有关人员。

  第四章    评议调查

  第十四条  评议调查可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约见询问、查阅资料、民意调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被评议单位、基层群众、下属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全面客观地了解被评议专项工作的情况。

  评议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被评议单位和各有关方面应当协助、配合评议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监察委员会、审计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调查或者审计。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和惠山人大网向社会公告,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专项评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各镇人大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区人大各代表小组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召开小组评议会议,对被评议单位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指导各代表小组开展评议,梳理汇总评议意见,推定评议会议发言的代表,并准备好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二十五日前,评议工作调查组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评议工作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被评议单位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评议工作调查组征求意见。评议工作调查组在五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七日前,经主任会议讨论,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发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集中评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区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各代表小组组长以及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评议会议。

  被评议单位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门会议评议专项工作。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工作调查组调查报告;

  (三)评议发言;

  (四)满意度表决;

  (五)被评议单位负责人表态发言。

  对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形式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进行。区人大常委会应将评议结果及时报告区委。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过程中,如发现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暂不提请评议,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

  第六章    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由评议工作调查组及时负责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形成区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被评议工作涉及到垂直管理部门的,应将评议意见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评议单位应按照交办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三个月内,经征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整改情况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如不满意票数超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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