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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2012年11月15日无锡市惠山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8日无锡市惠山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工作,提高建议办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二)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机关畅通民主渠道的主要手段。

  第五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是加强同代表、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专项报告的程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负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的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负责代表建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代表建议的整理分类、编号登记、交办、督办、检查、总结等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做好督办、检查等工作。

  < >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按其内容确定承办机关、组织。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代表建议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在闭会2个月内集中交办;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交办。

  属于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转交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办理,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不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直接交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有指定办理部门的建议,原则上按代表意见交办。

  区人民政府将建议交其所属工作部门后,应将承办单位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认为交办的代表建议不属于本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7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说明情况,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办。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建议交办结束后,将承办单位和交办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注重加强与代表沟通,应当自交办日15日内与提建议的代表见面,了解代表提建议的缘由、目的和要求,办理的全过程中要与代表保持紧密沟通,认真听取代表意见,答复函定稿前必须与代表见面,征求代表意见,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代表数人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与建议领衔人联系,确定见面时间、地点,由领衔人通知联名代表参加见面。

  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二)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工作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尽力予以解决;

  (三)因各种因素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取得理解。

  第二十一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自交办日起6个月内答复。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建议,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须由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书面复函,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其他机关、组织的书面复函须由机关、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将答复函送达每位代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在将答复函送达领衔代表时,可商请领衔代表转交其他附议代表。

  第五章  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选择部分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收到代表建议复函后,应当征求代表意见,了解代表对答复或办理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七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向承办单位了解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或者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约见承办单位领导,进行询问,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代表对答复或者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应当说明不满意的理由,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与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

  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并在2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九条  承办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附代表建议复函。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

  议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应当征求每一位提出建

  议的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并提出对办理工作的考核意见。考核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列入区级机关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代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一并汇报办理建议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代表建议办理义务的,视情节轻重,

  依法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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