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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障职工民主权益的意见

锡工发民〔2009〕14号

  

关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障职工民主权益的意见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委、工商联,各局(公司)行政、工会,各直属单位、工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现就依法规范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依法履行以下民主程序:(1)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由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一致后确定;(2)凡经上述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3)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 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利益,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告知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必备以下材料,以便提供有关部门在日常检查和调处因规章制度引发的劳动争议时使用。

  (1)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用人单位的职代会制度(包括职代会工作机构、届期、职工代表人数、产生办法等);职代会讨论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和公示情况;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协商代表签名的协商会议记录;

  (2)关于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工会提出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的要约及协商会议记录;

  (3)关于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公示规章制度的照片;职工签收有关规章制度的签名。

  3.用人单位未按照民主程序单方面做出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对于因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作出仲裁和诉讼裁决时,应认真审查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对违反民主程序所作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的应视为无效。

  二、严格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4. 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单位应当依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的届期、代表比例结构、职权和工作制度建立和规范职代会制度,保证职代会运作的有序和作用的发挥。

  5.严格职工代表的选举制度。职工代表必须按规定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实行无记名投票。凡未经选举由用人单位直接指定的职工代表资格无效。

  6.严格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为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用人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在会议召开后一周内向上级工会上报《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上级工会应对会议召开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未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职代会,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予以纠正。

  7.严格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和集体协商制度。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与工会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一定要安排职工代表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在厂务公开栏中公示。工会应根据职代会讨论意见,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协商不一致的,应当由上级工会指导、帮助、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8.建立民主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地方一级总工会应当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制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侵犯职工民主权益的行为可以发出监督整改意见书;用人单位拒绝整改的,应当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9.实践区域性、行业性、集群职代会制度。对面广量大的小型非公企业要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群职工代表大会,就规章制度中涉及大多数企业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保障小型非公企业职工的民主权益。

  三、坚持以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10.《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用人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以工会为工作机构,由工会负责选举职工代表,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督促用人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民主管理工作等。

  11.凡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要加快工会组建步伐,做到建会和建制同步。在工会组织尚未建立之前,可以由上一级工会负责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代会的民主程序。

  四、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12.各级企业家组织应当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提高依法治企的自觉性;各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教育和引导职工认真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权要求其纠正,用人单位拒绝整改,并涉嫌存在《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地方总工会应当依法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13.规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要立足于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共同推进企业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无锡市总工会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

   20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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