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6年2月25日,小张入职某化工有限公司,担任人事文员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7月29日,小张以该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不再到岗上班。8月23日,她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说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1万元(3月25日至7月29日),补缴3月至7月间社会保险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元。该化工公司在仲裁庭上辩称,小张是公司唯一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她的工作职责之一,现因其自身失职造成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小张自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还向仲裁庭提供了《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退工登记花名册》《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等证据,证明小张在公司从事人事文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承办社会保险申报是小张的工作职责。
那么,小张能获得两倍工资的赔偿么?
【小惠说法】
“支付两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为遏制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的行为,而特意设计的创新制度。一般需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要件:(1)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或有意放纵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一个月宽限期没有向劳动者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以上;(3)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系用人单位的主观故意或有意放纵而导致,劳动者才能主张两倍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主动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般分三种情形:
一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不再区分劳动者是否愿意,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作为单位唯一的人事文员,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其自身工作职责,其应该知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公司所有员工(除小张外),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唯有小张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工作职责和法理推定上,要么属于故意不签,要么属于未履行职责的工作失职。如属于故意不签而事后索要两倍工资,实为不当获利;如属于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工作失职,未签劳动合同造成的后果,小张则应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公司。
【小惠提醒】
最终,仲裁庭认为不能认定化工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小张提出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化工公司未为校长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据此,仲裁庭裁定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化工公司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均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补缴3月至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最后小惠再多说一句,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诚实信用,这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和前提。诚信,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每一位职工的要求,这是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区总工会 法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