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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续合同,就要付赔偿

【案例回放】

20115月,小李入职一家机械企业,与企业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2016430日,单位向小李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上面有“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530日期满,经研究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等内容。该企业人力资源部告诉小李,由于是合同正常到期,单位和他互不相欠,没有其他经济补偿,请小李提前做好离职准备。小李很是困惑,不是自己不想干,是单位不让自己干,这种情况下,单位难道不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吗?多次争取无效,小李找到总工会诉说自己的委屈。那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小惠说法】

经济补偿是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经济利益问题,也是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的热点问题。2008年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新增的亮点和特色,通过倾斜立法的方式,鼓励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对消除劳动合同短期化这一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这条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什么是“维持和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条件,一般是指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等;而“维持和提高”,应认为是用人单位维持原来的约定条件,或比原有的约定条件对劳动者更有利,而不是低于原来的条件或是更不利于劳动者的条件。此法条的适用情境,是用人单位主观上希望促成合同的续订,而最终没有续订合同是因为劳动者不愿意,责任在劳动者,所以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同时却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这种情形下,其实暴露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想法:主观上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因单位过错在先,最终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这么归纳一下,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小李五年期劳动合同到期,由于是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小李则希望续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情形下,小李所在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按半个月计算。在总工会的协调争取下,小李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企业依法支付了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小惠提醒】

    合同正常到期也要付赔偿?这恐怕让很多中小企业很惊讶,很让很多求职者很惊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窥见当初立法者的精神,也可以懂得国家对劳动者的权益的保护。小惠在这里提醒在职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任由企业方解除劳动关系,该捍卫的权益一定要守住。(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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