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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凭啥拿到赔偿金

【案例回放】

201412月,小杨进入一家药业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7000元,差额部分根据考核机制发放。2016415日,公司突然以他“严重违反劳动规章”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9月,小杨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万元。公司辩称,由于小杨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越权签批,给公司造成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公司以小杨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公司没有向仲裁庭提供任何证据。小杨认为该公司纯属狡辩,请求仲裁委驳回。

 

【小惠说法】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认定违纪程度的权利作为用工管理权的一部分依法赋予给了用人单位。当劳动争议发生时,要看用人单位所指认的劳动者违纪行为,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中,有没有作出相对应的明确规定。

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进入仲裁或诉讼环节,用人单位至少要承担五个方面的举证责任:

一是举证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二是举证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如劳动者签字认可的考勤记录、劳动者自己写的书面检查等;三是举证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或指向;四是举证劳动者的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有意违反、多次违反、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用人单位的重大损失;五是举证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书面征求工会的意见。如用人单位能有效完成以上五个方面的举证,则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药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小杨存在违纪事实及处理依据,而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在小杨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药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后,经过仲裁委裁决,药业公司支付小杨201641日至2016415日工资3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0000 元,两项合计 33500 元。

 

【小惠提醒】

这里,小惠要特别向用工企业提个大大的醒。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但是这些规章合法有效,必须要同时具备三个法律要件:一是内容合法,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或相抵触;二是程序民主,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三是公示员工。三个法律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将直接影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

关于履行民主程序,法庭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代会制度(含职代会工作机构、届期、职工代表人数、产生办法等)、职代会讨论劳动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协商代表签名的协商会议记录等。关于履行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可提供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考试试卷、入职声明等。(惠山区总工会 法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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