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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点内容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5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71日起施行。这部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让广大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更好地理解《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惠山区总工会现对《特别规定》中的重点内容加以解读。

         1.      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均适用《特别规定》。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大的特色和亮点是什么?

    答:与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比,江苏省《特别规定》一是在适用主体上更全面,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三是在改善劳动条件、提供教育培训、落实劳动禁忌规定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四是在细化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的保护,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怀孕不满三个月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五是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教育活动、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畅通投诉渠道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并细化职业病健康检查相关规定,明确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


         3.问: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4.问: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它主要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及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以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保障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的下一代。女职工劳动保护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保护母性,即保护女性机能,如“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规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如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及不做夜班等;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女性与男性有同等就业机会,同工同酬等。

   

         5.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6.问:经期女职工享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

   (2)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7.问: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保胎假”期间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3)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5)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女职工怀孕后,在上述第三、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在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问: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4)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9.问:女职工可以休多久的产假?

     答:(1)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3)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4)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10.问:对于产期刚满恢复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动其工作岗位?

    答: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11.问:女职工可以休多久的哺乳假?哺乳假和产假时间是否重叠?

         答: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女职工休完产假可以选择继续休哺乳假,时间上不重叠。


         12.问:女职工在更年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答: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13.问:针对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防止?

    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14.问:若企业不愿推行《特别规定》,会采取哪些约束方法或处罚方法?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知识。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15.问: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女职工可以到哪个部门投诉?

    答:(1)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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