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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的效力

【说案情】

20178月,小姚入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文员,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由于人力资源部工作疏忽,一直未与小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1月,小姚突然离职,并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20179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4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同时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小姚入职后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上面不仅有她的签名、公司的印章和总经理同意录用的签批,还包含了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这个表就是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那么,《入职登记表》能替代劳动合同吗?

 

【道法理】

《入职登记表》与劳动合同的差异有三个方面:

一是从核心内容上来判断。《入职登记表》主要登记劳动者身份信息、教育程度、工作经历以及家庭主要成员等资料信息,属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与建立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填写。劳动合同则载明了九个方面的必备条款以及试用期、培训等选择约定事项。核心内容的差异是判断《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的关键点。

二是从签约程序上来判断。《入职登记表》一般在正式入职时,由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审批备存。而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三是从保存形式上来判断。《入职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单方保管,劳动者一般不持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因缺乏作为劳动合同应具有的核心内容和生效条件,不是劳动合同,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执意以此来替代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姚入职后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入职登记表》在内容、程序和形式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不能反映出双方达成劳动合同的合意,因此,《入职登记表》只是入职履行的登记手续,其法律效力不能等同 于书面劳动合同。最后,公司向小姚支付了20179月至12月的4个月二倍工资差额1.2万元,并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

 

【提个醒】

规范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个方面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上还可载明一些协商约定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需要关注的是,《入职登记表》虽然不能替代劳动合

同,但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入

职登记表》却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

效证据。(惠山区总工会  维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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