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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调动不到岗,旷工?!


【说案情】

2018 6 月,在某连锁超市上班的小蒋突然接到通知,要被调往市区另一家连锁店上班,两超市相隔约二公里。小蒋认为动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可以随便调整上班地点,因此不同意调岗。超市人事主管告知小蒋,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市区,目前的调岗地点仍为市区,并未超出约定范围;如果小蒋不服从工作调动并拒不到岗,超市将以旷工论处,旷工超过 7 天,超市将依据规章制度,与小蒋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小蒋真的不服工作调动并拒不到岗,超市能否认定小蒋的行为属于旷工,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道法理】

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能直接调整工作地点吗?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工作性质,科学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一般约定一个地区比较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强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如果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调动,能否认定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以旷工之名行使纪律处分权,至少要满足两个法律要件: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假如岗位调整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其后期的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调整未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性困难,如调整的工作地点属于合同约定的同一区域,并且相隔不远,在用人单位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仅以“工作地点变更须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前往,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本案中,小蒋与超市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市区,该超市因工作需要,将小蒋的工作地点调整到相隔不足二公里外的另一超市工作,此次调动,对生活在市区的小蒋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此种情形下,如小蒋不服从调动并拒不到岗,该超市有权依据超市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提个醒】

需要提醒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未约定地点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未约定工作地点不等于无工作地点,双方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可以作为合同后继履行的依据。(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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