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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最低工资的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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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最低工资的迷雾

【说案情】

2018年8月,小吴到一家保洁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为一个写字楼保洁,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劳动报酬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期间,保洁公司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019年3月,小吴提出辞职,要求保洁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遭拒后,小吴提请劳动仲裁。庭审中,保洁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对小吴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作出明确约定,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从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存在补发工资问题;再者,小吴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故也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那么,小吴有关补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申请,是属于无理取闹吗?她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道法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 21 号令)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在剔除以上内容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实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强势管理地位,与劳动者订立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内容,如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自愿加班加点,再如本案中约定的每周工作 6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劳动报酬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合法,即便劳动者事先知情,依然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劳动者如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辞职或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如因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小吴在保洁公司工作期间,对照国家现行工作时间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规定,存在每周休息日加班 1 天的事实,公司的劳动报酬条款有悖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规定,为无效条款。最终,保洁公司除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吴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外,还应当据实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由于保洁公司存在未支付小吴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事实,小吴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事先告知保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小吴也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提个醒】

国家之所以出台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其本意是保护弱势劳动者基本权益,而不少用人单位却钻法律规定的空子,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工资支付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者劳动报酬,甚至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约定在最低工资标准内,这属于滥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职工朋友们可要擦亮眼睛哦。(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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