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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怀孕,还被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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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情】

2018年6月,小周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从6月6日至12月5日。9月,小周向公司提交了怀孕的报告。公司知悉后,悉心安排了她的工作。但是自怀孕之后,小周却像换了一个人,经常迟到早退,公司布置的任务,也经常拖延,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销售考核指标。11月初,公司考核小组评估后确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公司辞退。11月30日,公司书面告知小周试用期考核结果,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小周12月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小周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说自己身处孕期,依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辞退。该公司提出抗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试用期内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销售考核指标,就可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小周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女职工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道法理】

一、怀孕本身能否作为辞退试用期员工的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怀孕都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女职工的理由。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将女职工延期转正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仅如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还依法享有其他特殊权益。比如,在孕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让其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产检所需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

二、只要女职工试用期内怀孕,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吗?

对女职工有特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包括在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是处于“三期”保护的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照样可以依法解除。说得更直白一点,如果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依然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销售公司辞退小周并不是因为其怀孕,而是因为她连续 3 个月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并经考核小组评估,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小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依法辞退小周,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提个醒】

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若仅以员工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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