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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完成的销售指标,要解除的用人合同

  【说案情】

  2019年2月,小郑担任一家销售公司的营销经理,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全年的销售指标为60万元,每月基础工资3000元,提成部分另行核算。2019年6月起,小郑连续3个月未完成销售指标。9月,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小郑认为销售有淡旺季之分,营销部门很多人均未完成指标,公司为啥只解除自己一个人;即使解除,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答复说小郑连续3个月考核垫底,属于不胜任工作,这种情形下的解除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一气之下,小郑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那么,小郑会赢得仲裁吗?

  【道法理】

  在现实生活中,“不胜任工作”经常会出现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清单中。何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 1994 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 号)第 26 条,我们可以把不胜任工作的评判标准解读为“三个有”。一是有事先的约定。用人单位依法事先与劳动者就不胜任工作诸多情形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并让劳动者对不胜任工作的判定标准、考核办法、后续处理等都有透彻的认知。二是有明晰的标准。用人单位制定的业绩目标,应该是同工种、同岗位大多数员工可以达到的标准;同时符合 SMART 原则,即具体的(Specific)、可以衡量的(Measurable)、可以达到的(Attainable)、要与其他目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Relevant)、具有明确的截止期限(Time-bound)。三是有严谨的考核。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考核结论不能全部运用定性化描述,要尽可能细化、量化、外化,具体考核工作的产量、质量、成本消耗、销售回款、销售进度等定量指标。

  依据前述“三个有”的评判标准,我们可以追问“三个是否”。一是销售指标的约定是否事先告知?销售公司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年度销售指标以及考核流程、方式,绩效考核结束后,及时告知绩效考核结果以及评定依据,充分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二是销售指标的制定是否合理合法?绩效管理制度合法有效需要同时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示员工三个法律要件,特别是在履行民主程序方面,需经过职代会讨论、平等协商这个环节,考核内容上需要分析销售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可考评性。三是销售指标的考评是否严肃严密? 对销售指标的考评,用人单位不仅要制定严密周详的考评制度,考评环节也要公开公平公正,让事实说话,让数据说话。

  对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雷区”,需谨慎处置。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不胜任工作的员工,需要用人单位逐一举证劳动者“第一次不能胜任”、单位安排培训或调岗、劳动者“第二次不能胜任”,并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劳动者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销售公司约定小郑年度销售指标为 60 万元。从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虽然他连续 3 个月未完成指标,但因处在淡季,团队中同样存在未完成指标的其他人员。公司仅凭小郑销售业绩垫底,就认定他不胜任工作的理由不充分。再者,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郑属于事先约定的不胜任工作情形,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要安排郑某进行专业培训或调岗,只有经过这个程序之后,再次证明小郑不胜任工作,才能合法解除。经过审理,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提个醒】

  我们要对企业说,不能把未完成销售指标与不胜任工作直接关联、简单挂钩。排名末位不必然等于不胜任工作,与胜任工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不能说,排名末位,就一定是工作能力不行,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他所在的团队成员都很优秀,才导致他排在末位,但他其实是胜任工作的,只不过其他人完成得更好而已。珍惜员工,谨慎解聘吧。(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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