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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定额未完成,最低工资要执行

  【说案情】

  2018年1月,小秦入职一家连锁酒店,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与每月销售额挂钩,上不封顶、下不托底,每月完成销售定额的基础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每超额完成10%增加100元,完不成定额,每少10%扣200元。2019年3月,市场不太景气,小秦虽然很勤勉,依然连续半年都没有完成当月销售定额,每月都要被扣工资,少的月份连1000元的工资都拿不到。2019年9月,小秦自感没有前途,实在干不下去了,主动提出辞职。在交接工作时,小秦要求酒店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过去半年的工资。酒店称,按照合同约定,小秦未完成销售定额时,酒店有权自主决定工资数额。小秦感觉酒店的做法很不合理,提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那么,劳动者未完成销售定额,用人单位还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小秦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道法理】

  依据《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工资制度,但制度生效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内容必须合法。《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这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用人单位应无条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受劳动合同约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劳动者只要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论劳动者是否完成销售定额。

  在企业经营中,少数用人单位为转嫁经营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与销售定额挂钩,“上不封顶、下不托底”,让职工错误地认为:自己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是自己能力弱,怪不得单位。这是一种“隐形侵权”现象,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销售公司经常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工资结构,这其实是一种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式。但无论最终发放给劳动者的是底薪,或者是底薪加提成工资,在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发放的每月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不封顶、下不托底”这两句话,要拆开来分析,用人单位为鼓励劳动者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上不封顶”可以,但“下不托底”不可,要改成“下要托底”,这个“底”,就是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经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小秦勤勉工作,尽管连续半年未完成当月的销售定额,但其仍然属于提供正常劳动,酒店每月发放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调解,酒店同意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提个醒】

  用人单位来说,遇到长时间完不成劳动定额的劳动者,该怎么办呢?正确的办法,依法完成以下的“三步走”:第一步,科学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并事先告知劳动者;第二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约定一定期限内完不成劳动定额属于不胜任工作;第三步,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再次证明为不胜任工作,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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