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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不可抗,劳动合同就中止?

  【说案情】

  小张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跨省货品的运送工作,物流公司按月支付工资。新冠疫情发生后,物流公司按照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小张发现公司未支付其工资,便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公司答复“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暂时中止,2月份停工,你无须上班,公司也无支付工资的义务。”小张对此很不认同,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道法理】

  如何判断不可抗力?可以从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时间条件等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一是时间条件,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终止前。二是主观条件,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实是不能预见的,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三是客观要件,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实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做出安排或处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被各方认定为不可抗力。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此次疫情系不可抗力为由,同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中规定:“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 号)进行了明确,其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那么,新冠疫情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怎么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 [2020]5 号)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的方法。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中止。物流公司自 2020 年 2 月 3 日停工,未向小张支付 2 月份工资。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物流公司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某物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小张 2020 年 2 月工资 5000 元。

  【提个醒】

  相关法律、政策之所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中止劳动合同,更多是为了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合同制度在设立之初就有对劳动者一方进行倾斜保护的性质。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劳动者的生存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权益严重受损,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影响,最终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不仅要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还要兼顾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既要依法处理,也要符合党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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