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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乙肝,就被辞退?

  【说案情】

  小白在一家酒店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2019年8月,在酒店组织的健康体检中,小白查出携带乙肝病毒。酒店得知情况后,要将她从财务科调到卫生保洁科。小白拒绝调岗。在日后的工作中,她发现同事对自己敬而远之,领导对她百般刁难,并将其负责的工作逐步让其他同事接替。2019年10月,单位以酒店是服务行业,不能聘用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小白讨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拒,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提请劳动仲裁。

  小白会胜诉吗?

  【道法理】

  2007 年 5 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因此,除了法定禁止乙肝患者从事的工作外,劳动者是否患乙肝与工作岗位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被查出患乙肝,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

  劳动者患乙肝,用人单位就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吗?那倒也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乙肝之后,除非主动辞职、自身存在过错或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患乙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对患乙肝的劳动者进行调岗,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协商调岗。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可以对患乙肝的劳动者进行调岗。二是依法调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患乙肝的劳动者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调岗,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的;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岗位。三是酌定调岗。《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本案中,小白在健康体检中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虽然在酒店工作,但其工作岗位是财务管理,不直接接触顾客,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的容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岗位。用人单位在未与其协商一致或者未发生法定可以调岗的情形,不应该对其调岗。在调岗未成时,用人单位直接以她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提个醒】

  国家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包括哪些?根据规定,主要包括四类,即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在餐饮、住宿、娱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事饮水、饮食、美容美发、保育或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工作的等。

  如果劳动者不幸感染乙肝,其又从事容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调到其他工作岗位。实行调岗时,要注意调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得将乙肝的危害性人为恐怖化,滥用调岗权。  (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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