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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已超退休年龄,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还能认定工伤

  【说案情】

  王阿平1968年1月10日生,2018年2月,从农村来到城里务工,在一家路政公司从事清扫工作。2018年8月22日早晨,她在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王阿平没有责任。2019年7月8日,王阿平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王阿平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王阿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这个公司能打赢这场官司么?

  【道法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公司对其职工王阿平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及王阿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王阿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王阿平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在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没有享受社保退休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公司关于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人社局将超过退休年龄的用工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市人社局认定王阿平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

  【提个醒】

  任何依法劳动的劳动者的权益都应该得到有效维护。如今,不少企业都在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有的地方已经规定可以为超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在这里我们也要向企业提个醒,在不能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安全风险、劳动者健康状况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保险,这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是一种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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