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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性提案的几点思考——新时代政协工作大家谈理论交流文章②

  近两年来,围绕提案监督在整个政协民主监督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先后提出设立民主监督性提案并加强督办的新思路、新要求,也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政协委员的关注。其中,《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18〕50号)要求:“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委、政府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 科学设置民主监督性提案,进一步通过民主监督性提案发挥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促进民主监督性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已成为摆在新时代政协人面前的重要课题。去年,惠山区开创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领衔督办民主监督性提案机制,由区委李秋峰书记领衔督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建议》民主监督性提案,并扎实开展专题协商,提升了协商民主实践的新高度。区政协也探索归纳了以“联系党委中心工作、联系党员委员履职活动、联系工作考核内容、提升办理实效”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性提案“三联系一提升”制度,有力助推了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民生事业改善。

  一、民主监督性提案确立上,要更加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民主监督性提案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首先应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从重点提案中产生。各地出台的《重点提案的确定及办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了重点提案选题内容要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事业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社会综合治理等重大问题。这一规定同时也为民主监督性提案的确立提供了根本遵循,那就是要结合当年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政协年度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活动计划,进行科学综合确立。除此之外,民主监督性提案还要选题具有更强的全局性、科学性、前瞻性,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更加深入透彻,提出的建议意见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从区级政协层面看,可经由以下程序产生民主监督性提案:每年区政协全会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筛选,听取分管副主席的意见后,初步提出重点提案和民主监督性提案推荐意见,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重点提案数量每年为3~4件,民主监督性提案为1~2件,由区委办、政府办和政协办共同交办。

  二、民主监督性提案产生途径上,要更加凸显严格的选定标准。

  民主监督性提案一般从重点提案中遴选产生,选题内容要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事业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重大问题,结合区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年度活动计划,科学确立民主监督性提案。相比重点提案,民主监督性提案选题具有更强的全局性、科学性、前瞻性,更能体现高层次协商议政,并且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更加深入透彻,提出的建议意见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案格式规范,文字精炼,质量高,对工作推动更能发挥其重要作用。民主监督性提案占重点提案比例一般控制在20%至30%之间;民主监督性提案也可由区委区政府提出或区政协广泛征求政协“两委”、各党派团体、党政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后提出,落实专委会具体撰写民主监督性提案,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协商通过,并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

  三、民主监督性提案的督办上,要更加体现高层次的协商议政。

  1.会议交办。区政协办公室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明确民主监督性提案的领衔督办党政领导,通过召开会议、实地走访等方式协商确定民主监督性提案的承办部门。民主监督性提案确定后,在每年的区政协提案交办会议上进行重点交办,并向承办单位明确办理工作要求。通常,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党政主要领导领衔督办。

  2.制定方案。承办单位接收民主监督性提案后,应尽快确定负责办理工作的领导和职能科室,把民主监督性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安排,认真研究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办理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办理形式、进度安排及相关要求等内容,经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督办的区领导同意后实施,办理工作方案同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3.调查研究。采取调研了解、实地考察、协商座谈等多种形式,重在找准问题、集思广益、明确思路、解决问题。调研过程由主办单位具体组织,会办单位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可邀请提案人、相关界别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共同参加。

  4.提案办理。调查研究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召集会办单位召开办理协商会,依据督办区领导的批示要求和调查研究中形成的意见,综合拟订民主监督性提案办理意见。承办单位要践行协商民主理念,将与提案者全程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办理前要了解提案者真实意图,听取提案者对拟办方案的意见;办理中和提案者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办理后应当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书面意见,力求取得共识。提案者可随时通过提案委员会或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办理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要有具体可行的对策措施或实事求是的情况解释。承办单位应按照确定的民主监督性提案办理工作方案,认真办理落实相关事项。办理的时限,一般应在承办单位接到提案的3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大的,可跨年度办理,但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办理计划予以答复。当年不能解决的,转入次年继续办理。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区政协常委会议集体督办。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研究提案,亲自制定办理方案,亲自推动提案办理,亲自跟踪问效,将提案办理工作与政府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民主监督性提案办理质量和进度。

  5.结果汇报。民主监督性提案基本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向负责督办的区领导汇报,并按督办区领导要求充实完善民主监督性提案办理意见。经督办区领导审核过的办理答复意见,由承办单位以复函形式抄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6.办理答复。民主监督性提案办结后,主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及时答复提案人。对规定答复时限内未能办结的事项,可在答复中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另行告知提案人。

  四、在民主监督性提案考评上,要更加注重评优考核体系建设。

  在提案工作评优考核中,要注重突出对民主监督性提案的项目设置。一是要把民主监督性提案评选纳入政协争先创优评比活动积分项目,作为评选“先进集体”、“优秀建言献策”和“优秀个人”等重要依据,提高“两委”党支部带领全体委员撰写精品提案的动力;二是要根据党委下达的考核标准,制定“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对各重点、重要提案办理单位量化细化考核,充分调动办理工作积极性;三是要注重全程考核。在办理民主监督性提案过程中得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可,或在区域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酌情加分。有民主监督性提案办理任务的单位,在接受政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根据办理结果给予考核加分。在办理时间节点截止未完成民主监督性提案办理,经过跟踪督办后在考核前落实的,在考核时按照落实标准打分。联合政府办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十大创新务实办理举措”推选活动、“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等评比活动,将评比结果上报党委考核领导小组,视情考核加分。

  五、在民主监督性提案办理成效上,要更加注重落地见效。

  在民主监督性提案督办工作中,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发挥民主监督性提案在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广泛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力量,共创“强富美高”新惠山的新举措、新途径。同时,要着力引导相关承办部门从注重“做了什么、做了多少”向“解决了哪类问题、产生了什么效果”转变,通过办好、办优民主监督性提案,进一步提升民主监督性提案的实效,使提案监督成效真正落实到党和政府的工作改进举措上,体现在人民群众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上,实现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不断提高民主监督性提案建言资政影响力,促进惠山经济社会和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力助推惠山当好高质量发展领跑者。(区政协办提案科 于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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