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无锡市惠山区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
政治协商会议
提 案 第96号
|
案由 |
关于对部分商住两用小区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提案 |
||||||||
|
主提者 |
姓 名 |
周正华 |
界 别 |
工商联 |
所属两委 |
前洲工委 |
|||
|
通讯地址 |
无锡市前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13506199650 |
||||||
|
联名人 |
|
||||||||
|
审 查 意 见 |
主办单位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案委员会 (章) 年 月 日 |
||||||
|
会办单位 |
|
||||||||
|
分办单位 |
|
||||||||
|
类 别 |
城建 |
分类别 |
物业管理 |
提案类型 |
个人 |
||||
提案内容
住宅小区作为社会的一个基本细胞,它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安定的基础,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则更加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
鉴于商住两用物业管理制度在业主自治机制方面的规定存在法律层面上的空白,为严防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本提案希望能够明确商业办公与住宅区域的分区物业管理问题,对具备以下特征区域的小区进行区域划分:
1、商业办公与住宅区中间隔了一条主要交通要道,无意中将整个小区分割为两块相对独立的管理区域;
2、商业办公大楼所有配套设施设备完好,是一个具有独立性运行的区域;
3、物业公司从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和管理。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建议:政府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的原则,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对设施设备完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应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该区域的整体管理由业主按照政府各项规定自行负责管理。
针对此类情况的小区可进行管理区域划分,独立物业管理的好处如下:1、可以使物业及其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正常运行及延长使用寿命;2、可以为物业主及租户创造与保持一个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与工作的环境和氛围,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的社会化与专业化程度。望予以支持为盼!
关于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96号
提案的复函
周正华委员:
您在无锡市惠山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期间提的“关于对部分商住两用小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提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及划分确定过程中建设单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应职责。主要条款如下: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于您提出的“商住两用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也同样基于以上原则进行划分。对于已经交付的商住两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重新划分问题,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决定,即: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对上述办理情况的意见,请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