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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提   案   第138号

案 由

  关于加强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主提人

  洛社工委

提案内容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近年来,我市劳务派遣机构增长迅速,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持续扩大,使用劳务派遣服务单位大幅增加,劳务派遣覆盖领域日趋广泛,发挥着稳定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等积极作用,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当前劳务派遣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利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借用劳务派遣机构偷税漏税、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不依法为劳务派遣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严重损害着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乃至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查发现,劳务派遣行业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同工不同酬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一些劳务派遣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将用工单位的工价进行扣减后发放给劳动者,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减少缴纳险种、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纠纷埋下隐患。同时,部分劳动者的报酬也无法得到保障。由于部分用工单位经营不善,倒闭后无法向劳务派遣、外包机构支付劳动者的用工报酬,这些机构以此为理由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导致产生劳动纠纷。此外,部分劳务派遣机构滥用其劳动力市场支配地位,向用人单位收取高额管理费用以及服务费用,企业用工成本激增,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激增,甚至大批派遣人员流失导致企业停产停工,无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也不利于人力资源市场的良性发展。
  为此,建议如下:
  一、规范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社会保险购买及同工同酬机制。首先要明确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规范并引导劳务派遣机构在签订劳动合同程序上的应尽义务。其次,监督劳务派遣机构的强制性购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再者,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规范同工同酬机制,相同化管理所有员工之间薪酬制度、职务晋升等。
  二、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机构储备金制度,设立储备金账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建立健全储备金制度,由劳务派遣机构缴存,用于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赔偿劳动者损失所需等费用的储备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指导监督,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及健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收取管理费相关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督,打击劳务派遣、外包机构在招聘及用工过程中向劳动者收取各类费用牟利,以及以不公平高价向用工单位收取高额管理费和滥用用工主导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会办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答复内容

  一、目前我区劳务派遣机构运行状况
  至2022年底,惠山区现有劳务派遣服务机构98家,当年通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的单位有61家,未按规定参加年检37家。参加年检的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用工人数为5385人(其中:无锡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直接用工4683人,占87%;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21,占4%;两项相加占91%),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4439人(其中:派往机关、事业单位人数2322人,占52%;派往临时性岗位人数1788人,占40%;两项相加占92%)。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9662人,占应签订合同人数98%,尚有162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从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上看,仅有8238人,占应参保山人数的84%。从上述数据分析,我区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占总员工人数的仅为45%;派遣员工人均月工资收入在3000至6000元间不等。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加社会保险的方面,参保率还有待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因都为临时性和辅助性岗位尚处于正常区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定,我区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方面的风险,大量使用外包用工,而非劳务派遣用工。有从事提供外包用工服务的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将用工单位的工价进行扣减后发放给劳动者,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减少缴纳险种、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纠纷埋下隐患。
  下一步工作举措
  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从规范劳务派遣从业机构的派遣活动出发,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监管。同时开展2023年打击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雷霆行动”以规范用人单位的外包用工行为:
  一是贯彻落实2008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及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主要对劳务派遣用工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进行严格规范,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暂行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二是针对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劳务派遣工(外包工)与用人单位自有员工混岗引起的同工不同薪现象。因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作出了规定,如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未对企业在“三性”岗位上“混岗”使用劳务派遣工和自有合同制员工予以禁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该条规定表明,用工单位可以在“三性”岗位“混岗”使用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制职工,就必须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或者通过减少或避免“混岗”使用劳务派遣工(外包工)和自有员工来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在实践中,一些用工单位也是这样做的。
  三是开展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20日公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的要求,于2022年首次开展了“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和信用评价”活动,对我区所有劳务派遣单位2021年度的劳动用工情况和信用等级进行了评价,全区98家劳务派遣单位,经评定:A级无、B级53家、C级61家,评为C级的主要是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劳务派遣单位。下一步对获得C级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1.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直检查频次:2.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3.对劳务派追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4.向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5.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C的,对劳务派遣单位近2年内的依法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通过开展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健全了我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是开展劳动用工违法专项整治行动。2023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雷霆行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将集中查处“黑中介”、违法劳务派遣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净化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同时也将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经常性巡查检查力度,巡查检查主要采取宣讲、询问、检查等方式进行。宣讲《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发放提示函;检查用人单位用工时间、休息休假时间是否合规,工资待遇标准(同工同酬)是否合法,劳动合同签订是否规范,社会保险是否办理等情况。通过开展“雷霆行动”专项执法检查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五是严格执行劳务派遣行业准入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有的注册资本从不少于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少于二百万元,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二百条分别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通过严格落实上述规定能够有效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履行义务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好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于申请进入劳务派遣行业的单位,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设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于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缴纳保证金的建议,我们将根据劳务派遣的实际发展情况,认真进行研究。
                        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日期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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