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无锡实际,现就全市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吃喝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认真落实接待清单制度和审批制度。禁止虚增接待人数和无公函接待,禁止公务接待经费坐支、冲抵或向其他单位转嫁。
(二)严禁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饮酒。除外事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禁止使用公款购买各种酒类饮品。
(三)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禁止在公共场所发生酗酒等有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
(四)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禁止组织、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
(五)严禁借机相互宴请。禁止在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会议会务等期间相互宴请。禁止在培训中心、单位食堂、疗养院等场所违规吃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