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种类。要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文号,凡以委机关名义对外行文的,均以区纪委文件印发;只涉及监察工作的,以区监委文件印发。
2、公文起草。职能部门起草文稿,充分征求意见后,确定一名主办人负责公文办理工作。
3、公文审核。主办人填写公文拟稿单,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后签字,送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发文内容需作进一步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各部门在向委领导报送相关文稿时,除主件外还要附上有关背景材料,如立文依据、以往做法等。各室必须对公文的行文、格式、内容、词语、标点等的准确性负责,并及时跟踪掌握签审印发情况。
4、公文签发。凡以区纪委名义行文的,由纪委书记或经授权的纪委副书记签发;凡以区监委名义行文的,由监委主任或经授权的其他委领导签发;凡以区纪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区纪委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发。以区纪委区监委名义主办的联合发文,由委机关主办部门先送联合发文单位领导会签后,再进入委机关公文处理程序。非主办的联合发文,由委机关责任部门送分管领导会签。
5、其他公文或紧急公文处理。各类领导小组和电报的办文,审签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遇特殊情况或领导交办的紧急公文,经办公室请示领导同意,视具体情况,可适当简化办文程序。涉密案件、信访报结材料及干部任免类文稿的审核等按有关规定办理。